1 总则
1.0.1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,统筹发展和安全,促进城市高质量发 展, 科学规划、建设、管理超高层建筑, 制定了《浙江省超高层建筑 ( 150m~250m) 设计专项审查工作与技术指南(试行) 》(以下简称 《专项审查指南》) 。
1.0.2 本《专项审查指南》适用于我省城区常住人口 300 万以下城市 的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建筑高度 150m 及以上、 250m 以下的超高层建 筑 (以下简称超高层建筑( 150m~250m) ) 主体部分(包括主体投影 范围内的地下室) 的设计专项审查。本专项审查包括消防安全性专项 审查和结构安全性专项审查两部分内容,具体审查范围应按国家及地
方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【说明】 1.本指南所列的“建筑高度”是指按照消防规范、标准术语规定的建筑高度。
2.本指南所列的“消防设施”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、自动灭火系统、消火 栓系统、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、安全疏散设施等。
3.我省城区常住人口 300 万以上城市的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建筑高度 150m 及 以上、 250m 以下的超高层建筑的设计审查可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 定相关规定或参照本《专项审查指南》执行。
1.0.3 本《专项审查指南》第 1.0.2 条规定的超高层建筑中符合以下情 形的, 无须进行本专项审查,应按以下规定另行提交审查; 仅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的, 相应未另行按以下规定提交审查的内容应按本《专项 审查指南》进行消防安全性专项审查或结构安全性专项审查 (流程图 见附件 1 ) :
1 涉及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》(建设部令 第 51 号)第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消防设计的,应提交浙江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;
2 属于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》(建质
〔2015〕67 号)中所列超限建筑的高层建筑工程的, 应提交浙江省 建设工程抗震技术委员会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。
1.0.4 建筑高度 150m 及以上、250m 以下的超高层建筑的设计专项审 查,除应符合本《专项审查指南》要求外, 尚应符合国家、行业(专 业)相关规范、标准和规定的要求。
- 上一节:前言
- 下一节:2 专项审查工作程序